香港内地两家拍卖公司因拍品纠纷上法庭
香港内地两家拍卖公司因拍品纠纷上法庭
香港内地两家拍卖公司因拍品纠纷上法庭
东方拍卖(香港)有限公司和中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因为拍卖品和拍卖中出现的经济纠纷而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日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香港内地两家拍卖公司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东方拍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保禄先生与代理人和中联拍卖公司的总经理侯志忠先生与其代理人一起出庭参加诉讼。
原告方东方拍卖(香港)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4月,该公司与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中联拍卖)签订合同,委托对方组织专场艺术品拍卖会。东方拍卖公司随后向中联拍卖公司提供了参拍字画283件,并交纳了定金、拍卖会费、印刷费等费用。
拍卖会举行后,东方拍卖公司认为中联拍卖构成严重违约,而且在拍卖过程中将价值100万元的一只斗彩花口碗和价值1.5万元的一只粉彩八宝纹盘丢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拍卖款、定金、赔偿款等共计189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委托拍卖的粉彩八宝纹盘和斗彩花口碗是“一对”还是“一只”。原告方认为是一对,而且提供了委托合同所附的文物清单,而被告方则提供了在由其总经理侯先生进行入库清点时改正过的文物清单,清单上在粉彩八宝纹盘和斗彩花口碗的“一对”处各改成了“一只”。
对此,原告方不认可,认为是被告方后来改动的,不具证明力。被告方又提出一条理由,在由原告方的委托人进行图册印刷时并没提出对一只的异议,故应当认定当时提供的拍卖品中,粉彩八宝纹盘和斗彩花口碗就是各一只而不是一对。
到底是一对还是一只?由于当时双方没有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现在的争议如何认定只能看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最终能否被认定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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